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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進場優惠卻沒有退場機制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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櫃轉市 承銷條件放寬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蕭志忠/台北報導】 2008.03.18 02:08 am


證交所為吸引上櫃公司轉上市、台商回台第一上市,修訂上市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,放寬櫃轉市的股權分散與須提撥承銷比率若僅差10%以內,可免除辦理上市前公開承銷。

證交所訂今(18)日召開董事會,討論修正上市審查準則、營業細則、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等;另外,討論福聚股票終止上市案,皇鼎、威力盟等上櫃轉上市案。

證交所表示,考量上櫃轉上市公司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的時效、成本等經濟效益,修正上市審查準則第11條;亦即上櫃公司原應提撥10%或2,000萬股公開承銷,若上市前股權分散與應提撥比率、股數僅相差10%(亦即差1個百分點或200萬股)以內,即不必再辦理上市前的公開承銷。

此外,為擴大台股市場規模,提升國際競爭力,配合推動「海外企業來台掛牌123計畫」的政策方案,證交所也修正上市審查準則、營業細則、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等,增列第一上市相關條款。

證交所說,第一上市的主體為大陸地區以外、包括台商等海外企業。

上市條件必須符合資本額新台幣6億元或市值5,000萬美元以上;有三年以上的業務紀錄;最近三年度的總獲利至少新台幣2.5億元,且最近一年獲利至少1.2億元。

證交所表示,第一上市的證券商輔導期間至少須六個月,或在興櫃股票市場至少登錄六個月,上市後以新台幣計價;上市後的管理與目前的上市公司一樣。

【2008/03/18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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