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我認為即便是存戶,也應該為自己所選擇的金融機構負責,
部分問題銀行以高利率吸引存款戶,
再將存款違法或超額貸放給特定人士,
日後款項收不回來,卻要全民為那些存款戶負責?
明明信保基金明訂對於單一存戶的賠償僅100萬元整,
但迸出個RTC卻來個全額賠付,
幾千億的稅款不斷扔進洞裡,
但能追回的呆帳有多少?
金融犯罪者不正逍遙海外嗎?
金融市場須穩定,但絕非如此盲目接收。
否則任一單一企業股東或客戶受害,是否也同樣可要求政府介入接管並予以賠償呢?

我一直認為台灣政府為了選票過度保護投資人與存款戶,
股市崩盤時,投資人要求四大基金要護盤,
殊不知有多少損失是自己亂聽明牌、追逐炒作股而造成的
崩盤時政府提出跌幅限制為3.5%,那乾脆規定只準漲不准跌如何呢?
畸形的制度造成畸形的投資、存款觀念:反正政府到時候會出面解決,
都是為了選票...
市場機制本身就應該自由化,
不適合存活的人就不應該予以保護,
而須由市場機制淘汰出場,
台灣市場淺碟就是如此積深的錯誤投資觀念所造成。

不過也正巧是賺取這些人金錢的最好地方。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新聞分析》有無違法 不言而喻

【經濟日報/記者 李淑慧】 2007.04.12 03:51 am


金融重建基金(RTC)設置及管理條例已經明訂不賠付非存款債權,金融業的同業拆款不屬於非存款債權,原本就不在賠付範圍,但金管會卻自己解釋說同業拆款屬於費用、應該要賠,到底有沒有違法,其實已經很明顯。

中華銀行被接管,雖然財政部、中央銀行、金管會聯名在各大媒體刊登廣告說明存款戶的錢都受到保障,仍造成四、五百億元存款被擠兌。如果連同業都不繼續拆借,被接管的銀行立刻停擺,存款戶將受到更大的衝擊。

金管會所以要擴大解釋RTC的賠付範圍,是希望問題金融機構被接管後,同業能繼續拆借資金,維持金融機構正常營運,一直到順利標售為止。金管會這種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心態,並不難理解。

只不過,鋪設金融安全網固然重要,遵守法令也非常重要,不能為了維持金融安全而自我擴大法令解釋。非存款債權不賠付是RTC條例的基本精神,金管會罔顧此原則,自行擴大解釋,下一次是否又以維護金融安定為名義,另外解釋說,特別股也可以賠、金融債券也可以賠?

一旦同業拆款不賠,對問題金融機構將造成很大衝擊,但金融機構是專業的機構,選擇往來的對象遠比一般存款戶更有概念,因此,如果金融機構硬要拆借給問題銀行,後來債權全部無法回收,本來就是金融機構自己要承擔的風險。

金管會應該在尊重法令的原則下,另外想辦法,思考除了同業拆款之外,是否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讓被接管的銀行繼續營運。像是不久前金管會接管中聯信託,台銀便改以同業存款的方式挹注中聯信託資金,相信台銀多少已意識到,同業拆借未來可能無法獲得賠付,金管會身為主管機關,對這種改變更不應該不知不覺。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jonahclin 的頭像
    jonahclin

    Jonah C. Lin

    jonahc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